2016年5月13日,牟某報團參加重慶某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。2016年5月17日下午,因前方道路擁堵,車輛無法行進,牟某在跟隨旅游團隊步行前往酒店途中扭傷腳踝,后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十級傷殘。2017年2月,牟某向江津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旅行社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和組織者,應對可能危及游客人身、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需注意的問題,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做出說明或警示,但該旅行社并未對此向牟某進行明確說明或警示,故構成違約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但與此同時,在道路擁堵的情況下,旅行社組織牟某等人以步行的方式前往酒店,無明顯不當。牟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于步行途中可能發生的摔倒、絆腳、扭腳等風險具有相當的認知和注意能力,負有主要注意義務,因此牟某對自身受傷應負主要責任。
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重慶某旅行社承擔20%的賠償責任。 游客自行承擔80%責任。